
民主建國會會員。曾任職法官10年,主要從事民商事審判;曾任某城商行法務部負責人2年;現(xiàn)為河北乾驥(邯鄲)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河北工程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先后編寫《合同糾紛裁判規(guī)則與法律適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常見問題與法院裁判觀點》、《公司人格混同裁判觀點與典型案例》; 公眾號“彰平說合同”創(chuàng)始人,主要為原創(chuàng)金融法律實務文章。
第一章《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政策介紹
第一節(jié) 《民法典》
第二節(jié) 《九民紀要》
第三節(jié)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章 保證擔保
1.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的各種承諾,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民法典》第686條
2.多個保證人之間能否追償?——《民法典》第700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能否向共同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第700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
4.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死亡的,保證人的法定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需承擔還款責任嗎?——《民法典》第1145條、第1147條
5.債權人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應以主合同還是保證合同的約定管轄法院起訴?——《<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1條
6.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民法典》第694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2條
7.法院能否對保證期間屆滿的事實進行主動審查?——《民法典》第692條第1款、《<民法典>有關擔保部分的解釋》第34條
8.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
是否及于其他保證人?——《<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9條
9.民辦學校和民辦醫(yī)院是否具有保證人資格?——《民法典》第683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條第2款
10.公司對外擔保,未經公司決議,擔保是否有效?——《<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7條、第8條
11.分公司(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公司決議嗎?——《<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1條第1款
12.公司債務加入,是否需要公司決議?——《民法典》第552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2條
13.擔保人能否從債權人處受讓擔保的債權,進而以“受讓人”的身份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4條
1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條“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
15.主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保證債權是否隨之轉移?——《民法典》第696條
16.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保證債權已過保證期間,保證人能否抗辯免責?——《民法典》第701條
17.貸款展期協(xié)議未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是否免責? ——《民法典》第695條
18.主合同解除,擔保人的責任是否免除?——《民法典》第566條第3款、《<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7條
19.債權人能否以特別約定的方式將保證人免予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定情形予以排除呢?——《民法典》第695條
20.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相應保證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
21.借新還舊,保證人能否要求免責?——《<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第1款
22.債務人以過橋資金歸還舊貸,再以新貸償還過橋資金,保證人能否免責?——《<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第1款
23.債權人撤回對部分保證人的起訴,或者明確免除某個保證人責任的,其他保證人能否免責?——《民法典》第519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
24.撤訴是否產生向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的效力?——《<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1條第2款
第三章 一般抵押擔保
25.如何區(qū)別抵押與保證?——《民法典》第394條、681
26.擔保責任能否約定違約金條款?——《<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條
27.債務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并存時,債權人是否必須先以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實現(xiàn)債權?——《民法典》第392條
28.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設定抵押,抵押是否有效?——《民法典》第311條
29.父母將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設立抵押,抵押有效嗎?——《民法典》第35條
30.按份共同抵押,主債權得到部分清償,從債權應同比減少嗎?——《民法典》第388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條第1款
31.簽訂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是否不再承擔責任?——《民法典》第402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6條
32.抵押登記僅登記本金,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還包括利息等附屬債權,以哪個為準?——《九民紀要》第58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7條、第48條
33.債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后,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民法典》第221條、402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2條第1款
34.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期間”或他項權證上登記的“擔保期間”屆滿后,抵押權喪失了嗎?——《民法典》第393條、第419條
35.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喪失抵押權嗎?——《民法典》第419條
36.如果主債權轉讓,抵押未辦理變更登記,抵押是否繼續(xù)有效呢?——《民法典》第407條
37.第三人抵押人不知是“借新還舊”,能否要求免責?——《<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
38.設有抵押擔保的貸款,若辦理展期,未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是否繼續(xù)有效?——《民法典》第393條
39..抵押物被查封后,貸款還能展期嗎?——《民法典》第678條
40.借新還舊,抵押人繼續(xù)擔保的,是否必須注銷原抵押登記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九民紀要》第57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第2款
4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能否任意轉讓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3條
42.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張孳息嗎?——《民法典》第412條
43.“抵押不破租賃”對抵押權的行使有哪些影響——《民法典》第405條
44.不動產登記部門能不能以超額抵押為由拒絕辦理抵押登記?——《民法典》第213條
45.多套房屋為同一筆貸款抵押,不動產登記部門強制要求按照本金分割登記,每個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范圍是什么?——《九民紀要》第58條
46.居住權對抵押權的影響是什么?——《民法典》第366條-370條
47.多個擔保物權竟存時清償順序如何判斷?——《民法典》第414條、第415條、第456條
第四章 最高額抵押擔保
48.什么是最高額抵押擔保?——《民法典》第420條
49.從事抵押擔保業(yè)務時,選擇一般抵押,還是最高額抵押?選擇標準是什么?——《民法典》第394條、第420條第1款
50.當事人另行達成協(xié)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被轉入債權的抵押權依法設立了嗎? ——《民法典》第420條第2款
51.最高額抵押期間,該抵押物辦理了順位抵押登記,若再放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排在了順位抵押之后?——《民法典》第414條
52.上級行與抵押人簽訂了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債權確定期間內下屬支行向該借款人發(fā)放的貸款是否在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擔保范圍內? ——《民法典》第465條
53.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等信息與他項權證上登記的不一致的,辦理登記時以哪個為準?——《民法典》第217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7條
54.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能在同一財產上并存嗎? ——《民法典》第409條
55.綜合授信合同(或最高額借款合同)與普通借款合同是否是一回事?如果將普通借款合同當作綜合授信合同使用,貸款人會有什么風險?——《民法典》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
56.有些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簡版制式最高額抵押合同,只需要當事人填寫重要信息即可,是否可以廣泛推廣?——《民法典》第211條-213條
57.“借新還舊”未辦理抵押登記,在新的押合同中約定“繼續(xù)為新貸提供擔?!?,適合于最高額抵押嗎?——《九民紀要》第57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第2款
58.最高額抵押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為何需要確定?——《民法典》第423條
59.法院查封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后未通知銀行,銀行仍繼續(xù)發(fā)放貸款,該筆貸款是否屬于擔保的債權范圍?法院查封后又依法解封,該筆貸款是否屬于債權范圍?——《民法典》第423條第4項
60.借款期限可以超出債權確定的最后日期嗎? ——《民法典》第423條第1項
61.如何理解“本金最高額”和“債權最高額?《<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5條
62.如何掌握抵押物的價值、最高債權額、總放貸余額三者之間的關系?——《民法典》第420條第1款、《<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5條
63.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民法典》第421條
64.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后“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擔保范圍”變更的,上述情況是否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民法典》第393條、第422條
第五章 其他擔保
65.最高額保證概念、特征是什么? ——《民法典》第690條第1款
66.最高額保證的債權確定期間(決算期)與保證期間是一回事兒嗎?——《民法典》第692條第1款
67.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何時起算?——《民法典》第692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30條
68.如何決算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民法典》第692條第1款
69.最高額保證的主合同無效,保證人是否因此不承擔擔保責任?——《<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7條第2款
70.質押擔保及特征?——《民法典》第425條
71.質押權何時設立?——《民法典》第429條、第441條
72.保證金質押的設立需滿足什么條件?——《<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70條
73.保證金能否排除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70條
74.哪些應收賬款可以質押?——《<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
75.收費權是否可以質押?——《民法典》第440條、《<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
76.匯票質權有效設立的條件是什么?——《民法典》第441條
77.質權人、留置權人有權將收取的孳息沖抵債權嗎?——《民法典》第430條、第452條
78.什么是反擔保?——《民法典》第387條、第689條
79.反擔保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反擔保的保證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民法典》第387條、第689條
80.承擔了擔保合同無效后的賠償責任,擔保人有權向反擔保人主張責任嗎?——《<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7條、第19條
第六章 金融擔保業(yè)務常用法律依據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第二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